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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06-01      信息来源:保卫处      文字:吕男      编辑:吕男      审稿人:刘丹      点击:      分享到:
摄影 审稿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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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综合整治,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院公共场所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公共场所指学生公寓、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餐厅、浴池、办公室、学生活动中心等。

二、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公共场所要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严禁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公共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品。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工作、学习和熄灯后进行各种文体活动,要按时归宿,按时熄灯,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六、公共场所的门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应急通道的钥匙,标注清楚,存放在指定的显著位置。如发现钥匙丢失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七、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按时开、关门。非教学、办公时间,对进入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的人员要核实身份。

八、严格学生公寓、后勤管理用房、教师休息房管理。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九、在进出大门、上下楼梯、就餐等时要自觉排队,文明礼让,不得拥挤,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爱护公共场所的各种设施,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工作范围内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和漏洞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保卫处制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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