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水电资源,积极推广国家节能要求,加强节水节电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水电管理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是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重要保障资源,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水电保障管理部门,坚持优质服务、及时到位、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保证学院的水电供应。
第三条 积极发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科学的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基本要求,是学院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爱护资源、节约水电的意识,共同承担维护水电设施正常运转的任务和责任。
第五条 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水电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水、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学院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定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以及水电收费价格;
(四)保障学院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五)负责学院外水、电专供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查及检修维护等工作;
(六)受理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开户和销户手续;
(七)负责学院校内商铺、施工单位、食堂浴池、以及教职工个人等的水、电计量和收费;
(八)负责全院范围内教学、办公、公共场所及室外水电设施的检修维护;
(九)负责与地方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协调;
(十)负责处理学院水电突发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尽快恢复供应,保障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学院的供水管网、供电专用设施作为重要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置。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校内各部门和个人新增和改造用水用电设施,须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管线设施完好及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接水接电;
(二)校内商铺、食堂等新增和改造用水用电设施,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管线设施完好及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接水接电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及材料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三)临时入校的施工单位申请用水用电的,须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后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和管线设施完好及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以水电计量表箱为界,计量表箱前(含计量表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院管理维护,计量表箱后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接水接电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及材料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四)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水电计量设备,必须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学院水电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
(五)各部门(含商铺、食堂)需新增大功率设备设施,用电功率单件2KW以上或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资料,在审核电路可安全承载负荷的前提下实施。
第九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校内商铺、食堂、施工单位等自主经营单位经申请接入水电时,应安装计量表,按照计量表收费;
(二)水、电计量表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校内加装、更换水、电表,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变更和拆除计量表;
(三)水、电计量表不能准确计量时,应及时联系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用电不得私自违规操作,因违章操作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五)学生公寓、校内商铺、食堂、施工单位等用水用电均依据水、电表计量收费;
(六)学院教学楼、办公楼、学院值班室、体育场馆、公共照明、公厕用水电等统一实行免费供应,提倡节约,反对浪费。
第十条 水电费支付与收缴管理
(一)学院的水、电费支付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与自来水公司、电力部门核对,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申报预算、办理报销和支付;
(二)校内商铺、食堂、施工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计量,及学院核定的价格全额缴费;
(三)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定量补贴免费,超量自己付费”的管理办法;
(四)居住在教师公寓和集体宿舍的教职工,按照计量付费;
(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定时查抄水、电用量,向水电使用单位和用户送达计量单和收费通知;
(六)学院代为收取的水电费,一律由交款单位(人)直接向财务处缴纳,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交款单位(人)收取水、电费及罚款;
(七)水电价格由学院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水电建设工程管理
(一)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在学院内水电设施上接水、接电;
(二)各类建设工程、装修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项目负责部门,均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用水用电申请和计量缴费制度。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有后勤服务中心参与验收。未经事前申请,和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参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均不予供水供电;
(三)各类建设工程、装修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地下水管及电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除正常存档外,须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便维修备查;
(四)为加强水电计量收费管理,各类建设工程、装修改造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水电费交费凭据或经确认的水电费缴费通知单,否则后勤服务中心有权拒绝验收;
(五)各部门对现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如需遮挡、变动水、电、暖管线和阀门等,均需事前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报备,由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技术人员勘查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须通过后勤服务中心验收,否则,与其相关的物业维修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学院内的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学院内开闭所、变压器、配电柜、高层供水加压站、水泵房等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各部门水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四)后勤服务中心要将全院水电维护划成若干片区,水电维修人员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及时高效地做好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学院大力加强节水节电教育和宣传,号召全院师生员工树立节约意识,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共创节约型校园;
(二)学院教职员工要带头厉行节约,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
(三)办公室、教室、会议室、教师休息室、实验室、值班室等场所,白天光线正常情况下不得开启照明设施;
(四)创建节约型校园,各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节水节电的管理责任人,学院将节水节电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做到全员、全程节约水电,降低能耗;
(五)按季节严格控制路灯等公共照明和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源;
(六)学院所有楼道、公共场所的照明,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装定时开关进行节能控制,实现最大化节电。因办公需要未加装定时开关的,由所在部门负责按时关灯;
(七)学院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校园绿化浇灌、环境保洁、路面喷洒等尽量使用自备井水,减少使用自来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水电法规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规用水用电,属下列情节的予以严肃处理:
(一)水电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各部门和个人私自拆毁水电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教职工、学生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路、电路设计使用水电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发出《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并立即拆除违规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学院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失准或失效,均属窃用水电行为,一经发现由后勤服务中心向其发出《违规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水电用量按前三月水电平均用量计量,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学院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部门和个人私自接通学院公网水电的,按照使用量予以追缴,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告学院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挖断学院地下水暖管道、电网设施,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并负责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学院值班室、门卫室、公寓值班室、辅导员值班室和临时用工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现予以没收,并通报批评。如果造成线路损毁或火灾等重大事故,报告学院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电热毯、电炉、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现没收违规电器,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如果造成线路损毁或火灾等重大事故,报告学院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通过后,原《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川财职院行[2017]73号)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院及时研究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